招生就业处特邀靳晓滇律师到我校举行劳动合同法法律讲座

时间:2014年05月09日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 9 日 来源:韩冬艳 编辑:曹淑芹 浏览次数:79次

招生就业处特邀靳晓滇律师到我校举行《劳动合同法》法律讲座

为了让我校2014届毕业生避免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求职陷阱,学会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月8日下午14:30招生就业处邀请法律顾问靳晓滇律师到我校举行《劳动合同法》法律讲座。

整个讲座主要围绕劳动合同法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的解除、工伤条例及劳动法等多个方面展开讲述。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靳律师讲到,劳动合同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同时他特别提醒即将毕业的同学们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了解公司的发展状况,不要盲目。接着,靳律师讲解到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如果公司运营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很有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需劳动者自己向公司提出。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期间,靳律师提醒同学们要好好利用试用期的时间了解公司运行规则,以便做出更好的选择。

讲座最后,靳律师温馨提示我校将毕业的大学生遇到类似问题先找律师,避免走弯路,当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先看劳动合同法再进行协商,同时在社会上不要随波逐流,要提高自我意识和判断力。

 

(作者:佚名 编辑:红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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